基督徒的公共實踐–以同性婚姻爭議為例(《KL2020》工作坊11)

2024年02月01日
GTC

作者 柯志明 

大綱

1.作為「地上的鹽」與「世上的光」(太5:13-16),基督徒本質上就是一種公共身份,他必定進入世界,活在世人之中,並在他們當中公開踐行基督信仰。因此,基督徒不可能與他所身處的社會文化無關,也不可能不為它所挑戰,乃至攻擊,以致於不可能不對之有所回應。

 2.據此,

    (1)基督徒不可能也不應消極迴避社會文化的挑戰甚至攻擊,而應正面回應並回頭挑戰甚至努力改變社會文化,並預備為此之故而忍受世界之仇恨與迫害。

    (2)基督徒不應以世界敗壞為理由而否定教會影響乃至革新社會文化的責任與可能性。社會文化能否更新變化又如何更新變化屬上帝之主權,非任何人能所能決定,但為了踐行「愛人如己」(太22:39; 可12:31; 路10:27)之大誡命而努力叫世人過良善生活乃基督徒無可推委的責任。

    (3)基督徒的公共實踐之終極目的不是為了在地上建立所謂的「基督教制度」或「基督教國家」或「基督教文化」,而是為了宣揚福音、領人歸信耶穌基督、建造教會、踐行上帝之道,以求上帝的旨意能行在地上。

    (4)基督徒應忠於上帝所託負的信仰職責,努力守護教會免於任何世俗權力與勢力之滲透干預,好讓基督徒可以平安地生活,自由地講道、傳道、行道,以求上帝的名能被人尊為聖以及上帝國顯現於世。

    (5)面對任何敵基督的社會勢力,基督徒應知道所有外在的迫害都不會影響也無能阻止他能因信稱義得生,並能「用心靈和誠實」敬拜上帝,因而應當相信任何地上勢權都無法攔阻福音的傳播、信仰的持守與教會的建立,以致於應不斷祈求上帝親自使祂的國降臨。

3.深受歐美現代世俗文化影響的社會幾乎不可能不受性解放及同性戀風潮波及,以致於莫不因此社會紛亂、教會陷於誘惑並撕裂,如同當今歐美國家現況。面對這股強大世俗性愛風潮,

    (1)基督徒不可能也不應視而不見,而應主動回應,本諸聖經在道德與法律上表達教會立場與主張。

    (2)基督徒之公共實踐的終極目的不是為了建立基督教性愛文化與婚姻制度為終極目的,而是宣揚、設立並守護合於聖經之性愛、婚姻教訓之倫理及制度為,雖二者不衝突。

    (3)基督徒應忠心守護教會,拒絕並抵抗任何形式之世俗性愛風潮及勢力對教會的滲透影響以致於扭曲聖經教訓。

    (4)基督徒應以最大的愛及聖潔的智慧幫助在性、愛情、婚姻上的失敗者與受害者,接納他們到教會,以福音更新他們的生命,期能與他們在基督裡合一地過聖潔生活。

    (5)基督徒應知道,即便國家社會在性愛與婚姻上是上帝之道的敵對者甚至壓迫者,基督徒仍能在性愛與婚姻上不犯罪,過聖潔的生活,並能在聖靈與真理裡敬拜上帝,捨己背十字架行上帝的義,以為地上鹽與世上光。

4.公共議題的處境多樣,問題與困境也複雜不一,因而難有簡便統一的規則或答案,但基督徒卻當遵守上帝已清楚啟示在聖經中的道德教訓與命令。

上帝命令的總綱就是:當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當愛人如己(太22:37-39; 可12:30-31; 路10:27);當愛仇敵,當效法天父對所有人普施恩典之愛(太5:43-48)。

為此,作為地上鹽與世上光,為了鄰人之愛,基督徒當盡所能地踐行上帝的旨意,盡所能地對眾人行善,以榮耀父上帝。

總之,只在有清楚掌握聖經的完整教訓之前提下,基督徒才可能真誠又整全地面對各種倫理挑戰;即便教會內有不同意見,也能在基督裡彼此包容,並在靈裡合一。

1.福音與文化的關係不是全然合一,也非完全對立,而是「入乎其中,出乎其外」,有肯定,有否定;有連合,有對立。福音來自於上帝,文化出乎人。福音啟示在文化之中,關乎一切文化,但不同於文化。文化雖可以為福音的工具,也可源於福音並為其所滋養,但卻常與福音對立。因此,沒有無關福音的文化,但福音不是文化,不出乎文化,也不屬於文化。

說文化本內含福音,乃無根之言;說福音可全融入文化,實係幻想。但說文化必然與福音對立,或福音必然對抗文化,也都沒有根據。事實是,文化可以出自福音,領受福音,顯現福音,也需要福音,但卻也常常反對福音;反之,福音可以理解文化,可以使用文化,更可以提升文化,但卻必須常常批判文化,與之為對。

2.當然,文化雖出乎人,但卻離不開上帝的創造與護理,必以上帝的普遍恩典為前提。因此,文化根植於人的被造本性之中,有其普遍性,但也出乎人的自由與天性,故有其分殊性。更為重要的是,文化是人墮落後的表現,故脫離不了不可根除的罪性。無論如何發達高級,文化都內含敗壞因素,都難脫罪惡過犯,都無法為人提供出路,都無法救贖人,以致於都需要被救贖更新。

3.基督道成肉身的啟示告訴我們:肉身本為上帝按其道所造,雖墮落沉淪,但上帝仍願意主動道成肉身成為人,並以此救贖人。因此,宣揚道成肉身之救贖恩典的福音本應進入肉身的文化之中,為文化捨命,呼召文化悔改,使之死而復活,成為真實、良善、美麗、榮耀的文化。因此,基督徒必須效法基督,進入文化之中,而且進入文化最深處,穿上文化的樣式,以上帝之道光照文化,揭露文化之陰暗敗壞,不妥協地挑戰文化,使文化接受上帝之道以及耶穌基督的福音真理。

正如道成肉身非無條件認同、肯定現實肉身一樣,福音進入文化也非無條件認同現實文化,乃致於向文化學習,調整自身以適合文化,更不意味著要以文化來改造福音。

福音是上帝的道,純然出乎上帝,不會完全認同現實文化的一切,不會美言文化,不必向文化學習,更不必接受文化的調整與改造。福音是上帝在基督裡的啟示,是上帝的道,已然記戴在聖經中,不可改變。因此,修改福音就是修改聖經,修改上帝的道。不可能修改福音而不修改聖經,且不修改上帝的道。然而,上帝之道不可改變,聖經不可增刪,因而福音不可改變。

4.然而,福音雖非無條件認同文化,但卻與文化密切相關。其實,沒有與福音無關的文化。文化無論如何扭曲敗壞,都必然無法離開內在於被造人性與世界中的上帝之道;這就是說,文化必定要以創造為前提,也必定展現上帝創造的人性。因此,道成肉身的福音必定準確又緊密地相稱於人性的問題與需要。根本上,我們必須說,福音之所以對人不可或缺且獨具意義正在於它是以最為恰當與準確的方式回應人性的問題與需要,以致於福音的宣揚必定與人的本性、現實表現密不可分。正因此,基督徒是「地上的鹽」與「世上的光」,也就是世人所不可或缺的,以致於任何一個正視自己問題與需要的人都必定要嚴肅看待與回應福音,並對之作出抉擇。

5.因此,基督徒必須義無反顧地向任何文化宣揚福音,藉由福音揭露文化的本相,挑戰文化,批判文化,促使文化自我省察、改變並提升。傳揚福音必然遭遇文化的抵制,也必然要挑戰文化。宣稱宣揚福音而可不理會文化,不必對抗文化,甚至可與文化和諧共存,這是出於福音與文化雙重無知的幻想。

6.其實,根本言之,文化無法獨立自存,必須依附於人,人才是真實而具體的存在,因而福音真正面對的不是文化,而是活在文化中透又過文化展現其生命的個人。真實的個人才是福音的對象,因為福音本要救一切相信的人,而只有真實的個人才能相信福音,才能聽道信道。由於個人被包裹在文化之中,甚至囚禁於文化之中,以致於福音只有在擊碎文化的情況下才能救贖個人。

7.福音既然是為了救人,那麼無論直接或間接福音都關乎整個人,也就是關乎人的每個方面,因而福音不可能不對人的任何面向不表示意見。因此,沒有自外於福音的人的存在面向。

人的宗教、哲學、文學、歷史、藝術、科學、技術、政治、法律、經濟、風俗、身體等等都與福音有關,也都需要福音,當然,福音也必定要顯現在其中。一個基督徒不可能不因著福音之故而不對人的宗教、哲學、文學、歷史、藝術、科學、技術、政治、法律、經濟、風俗、身體等等表示意見與立場,也不可能沒有自己的實踐表現。

8.當然,基督徒不應認為自己能改變社會文化,不應認為社會文化會按照自己的意願與設定的進程改變,更不應認為有什麼必定可以改變社會的有效方法。參與是一回事,改變是另一回事;參與是自身的責任與義務,改變則非自己所能決定掌控。相反地,基督徒必須順服上帝的主權,相信上帝必按自己的旨意主宰人類的歷史與社會文化。

無人知道上帝的旨意會如何顯現在現實的社會文化中。人心與人際關係複雜萬端,以致於歷史深不可測;究竟人的命運應如可安排、社會文化應如何運作、歷史應如何運行才公平合理,這絕非任何人所能知道與理解。因此,我們無法根據社會文化將如何運作並有何效果而決定如何實踐,我們也無法根據歷史之將來軌跡行事為人,因為我們無法綜觀歷史、社會以及所有人之命運的全局。我們只能按上帝的吩咐、教訓、誡命行事為人,該做什麼就做什麼,該說什麼就說什麼。

9.以源於歐美的當代同性戀文化為例。從舊約到新約,整本聖經都清楚表示什麼是上帝不喜悅的淫亂行為,同性性行為即是其中顯著一項,以致於整本聖經 從舊約到新約都揭露、責備、警告同性性行為。因此,基督徒不可能不對同性戀這樣的性情感、行為、文化、風潮不表示責備、警告的意見,也不可能不採取具體的相應作為。

責備就表示被責備的事不可行,不但基督徒不可行,所有人都不可行。上帝的命令以及道德倫理都是普遍、必然、絕對、一致的,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基督徒不應只要求自己不犯罪,但卻包容、認可甚至縱容非基督徒繼續犯罪;因而基督徒不可能要求基督徒不行同性性行為,但卻包容、認可甚至縱容非基督徒的同性性行為與同性戀文化。當基督徒要求自己不可效法非基督徒的同性戀文化時,他就是在否定非基督徒的同性戀文化,也就是在表示非基督徒的同性戀文化是上帝所不喜悅與厭惡的。因此,基督徒不但不可能認同又參與同性戀文化,而且會盡所能地在文化的每個層面幫助人脫離同性戀文化。這是基督徒作為地上鹽、世上光的責任。

10.非基督徒能否知道同性性行為是罪,同性戀文化敗壞邪惡,又能否脫離同性戀文化是一回事,基督徒應當公開拒絕、責備同性戀文化是另一回事。基督徒不應以非基督徒無法改變其惡行為理由而不向非基督徒表示其道德意見與立場。基督徒不應以非基督徒無法脫離其淫亂行為與文化為理由而不向非基督徒傳講淫亂為惡的意見與立場。不但如此,基督徒還應盡所能地建立良善的性文化,宣揚良善的性觀念與行為,甚至建構良善的性制度,如婚姻,以幫助非基督徒活在良善之中,也阻止世界的邪風敗俗侵襲教會、敗壞基督徒。這是作為地上鹽、世上光之基督徒必有的表現,也是當有的職責。

11.說非基督徒必定不懂、不理解、不認同基督徒的道德(聖經道德),以致於向他們傳講聖經的道德真理是無意義的,白費力氣,甚至以為此非基督徒應盡的職責。此為似是而非的半調子神學,無事實根據。

聖經的道德回應且相稱於人所內具之上帝形像人的本性(無論正面或負面),因而是人的本性能理解與回應的道德。因此,就人性而言,基本的聖經道德是對所有人都有效的所謂普遍的本性之律(natural law)。本性之律當然遭人的罪扭曲以致於人難以掌握與實現,並因現實的社會文化因素而形成分殊的相對性,其表現甚至超乎彼此想像以顯為怪異。但除非我們認定人不再是人,認定人已不具上帝形像,認定上帝形像已遭人的罪徹底推毀,否則我們就無法否定人有理解共同的本性之律之可能性。既是本性之律,任何一個人就有透過他人啟發而覺悟的可能性。歷史與經驗證明確實如此,那些被視為極為野蠻、不文明、無德的人與族群都能被啟發改變而成為文明有德之人,無論他們是不是變成基督徒。正如現實上多數人對數學、邏輯無知又有錯誤的理解,但是透過數學、邏輯教師的教導與啟發,人終究能認識邏輯與數學真理並擁有正確的數學與邏輯知識。如果人有認識如何正確推理、思考與計算的邏輯與數學能力,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斷定人完全沒有認識道德真理的能力。事實表明,透過教導啟發,人確實有認識道德真理的能力。

12.對基督徒更重要的是,基督徒完全沒有權利與理由斷定非基督徒全然沒有理解聖經道德的可能性,因為作為道德之本源與主宰的上帝全然具有使任何一個人認識並理解祂的道德命令的主權與權能。上帝既能讓我們從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復活過來(弗2:5),那麼又有什麼權勢能阻止人被聖靈應動、啟發、改變而領悟上帝對人的基本要求呢?當基督徒堅持聖經的道德且向非基督徒堅定地宣講聖經的道德時,難道叫基督復活的大能不能也叫死在過犯罪惡之中的非基督徒復活過來而使他們明白良善、公義、誠實這樣的道德真理並且看見自己的罪惡嗎?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宣告上帝不會透過基督徒的教導而在非基督徒身上動工,基督徒更沒有權利與根據如此宣稱,因此,基督徒完全沒有任何根據宣稱基督徒不必或不應向非基督徒宣講聖經的道德。

13.基本上,道德真理不應以人無法理解或不認同而不宣告、傳講、申論與教導,道德真理也不會因人不承認、理解而失效又與人無關,誠如律法不會因為無法改變人而不宣講一樣。顯然,上帝頒佈律法不是因為人可以靠著遵行律法稱義,也不是因為人全然理解律法的真理,而是為使人可以知罪並明白自己之無知無能以致於呼求上帝之救助。甚至人必須等到基督來了並得其救贖之後,才知道人無法靠著行律法稱義。但上帝並沒有因為人無法行律而不以律法要求人,也不停止律法的承傳與教導。同理,基督徒不應因為非基督尚未重生得救,就以為對他們宣講聖經的道德是無意義的,因為至少在審判的意義上這些被宣講的聖經道德就是他們當被定罪的根據。

14.為了踐行愛人如同自己的誡命,為了踐行愛仇敵,為了效法父上帝對好人與歹人、義人與不義的人的普遍之愛,基督徒必須盡所能地將幫助非基督徒認識何為良善,也就是上帝的普遍旨意,以致於使他們有機會認識道德真理,乃至改過遷善。為此,基督徒參與任何社會倫理議題的爭論之終極目的並不是為了建構所謂的基督教文化或基督教制度,更不是為了掌權統治社會,而是為了愛鄰人,使他們有機會認識福音真理,生命得以改變,不活在敗壞之中,而能活在良善之中。

雖然人終必死亡,但耶穌基督仍然醫治那些得各種病症的人。雖然不是所有人都會領受福音,歸信基督,但宣教師仍然將種種美善的文化帶給他所宣教的社會,包括為他們建醫院、學校,教導他們科學、知識、藝術等等。這就是基督徒的文化責任,出於以及本於基督之愛的公共實踐。

注:柯志明教授,靜宜大學哲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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