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的治理

2024年11月24日
GTC

文/伯克富(Louis Berkhof)  译/随真   校/诚之

推荐语:今天有越来越多国内的教会开始认识到建制的重要性,也开始积极地建立教会的体制。不可否认,这一对教会建制热心的背后,有着国内教会对教会论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大公教会连接与继承的渴望,以及认识到教会建制与牧养具有极其重要的相关性。然而,就笔者有限的观察,不少教会在建制过程中,却受到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的影响,即基于过去的经验实践,或基于实用考虑,而缺乏认真的询问:主基督要建造怎样的教会?毕竟,教会真正的治理者,不是教会的同工,或者教会全体会友,而是教会的元首和君王基督耶稣。基督是否有授权教会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意来建立体制,还是基督作为君王已经为教会设立了一套体制,教会必须按照这套体制来建造?换言之,作为主的会幕和圣殿,教会可以按照私意出于所谓的“好心”建造,还是必须按照“山上所指示的样式”?实际上,这不仅涉及到教会的建制,也涉及到教会如何面对自己所处的外在环境。特别在当前各地教会都在遭受不同程度的逼迫的背景下,教会在治理和牧养上该如何回应才合乎主基督心意?教会可以从实用的角度或以结果为导向来回应吗?还是必须按照主的教训去行?这是今天教会需要迫切弄清楚的问题。伯克富的系统神学中有关“教会的治理”这一章,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合乎圣经的教会治理应当如何进行,愿我们都可以按照主基督自己所启示的教会治理模式来治理主的教会,建造主的圣殿,而不是“各人任意而行。”——大牛弟兄

一、有关教会治理的不同理论

1、贵格会和达秘派的观点

贵格会和达秘派(Darbyites)拒绝一切形式的教会治理,他们认为这是原则问题。根据他们的观点,一切外在的教会体制必然导致腐败,并且会造成与基督教精神相反的结果。外在的教会体制以牺牲神的作为为代价,抬高人为因素。它忽视神赐下的圣灵恩赐,并代之以人所设立的职分,因此提供给教会的只是人类知识的空壳,而非圣灵的生命交通。因此,他们认为组建有形教会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罪的。因此,教会的职分被他们完全忽略,而在公共崇拜中,每个人仅仅随从圣灵的感动。在这些教派中这种明显的倾向,清楚地证明了神秘主义的酵,也必须被视为对英国国教中的等级制度和形式主义的反动。但在美国,一些贵格会人士也经常按立牧师,他们的敬拜仪式也和其他的教会非常相像。

2、伊拉斯特体制

伊拉斯特派(Erastians)是以伊拉斯特(Thomas Erastus, 1524-1583)的名字命名的。他们将教会视为一个社群(society),其存在和形式来自国家所制定的规章。教会中的圣职人员(officer)仅仅是圣言的教导者或宣讲者,除非从国家官员那里获得授权,他们没有任何权力或权势来管理教会。治理教会、执行纪律和开除教会会籍都是国家的职务。教会的谴责就是民事的刑罚,尽管其执行是交托给教会中合法的圣职人员。这个体系已经被应用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德国(路德宗教会)。它与耶稣基督是教会之首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也不承认一个事实:在起源、主要对象、所行使的权力和此权力的施行上,教会和国家都是不同且彼此独立的。

3、圣公会的体制

圣公会信徒认为基督是教会的元首,已经将教会的治理权直接地、完全地委托给一个教士团或主教团,作为使徒的继任者;基督设立这些主教成为一个分开的、独立的、自我接续的教团。在这种体制中,信徒群体(coetus fidelium)绝对不能参与教会的治理。在最初的几个世纪中,这就是罗马天主教采用的体制。在英格兰,这个体制与伊拉斯特体制结合在一起。但是圣经并没有授权这样一种分开的、由高等神职人员组成的教团;他们拥有与生俱来的任命权和管辖权,因此都不代表一般的会众,他们的职分也绝不是来自会众。圣经清楚地表明,使徒职分不具有永久性。使徒确实形成一种明显不同的、独立的等级,但治理和处理教会事务并不是他们的特殊工作。他们的职责是将福音带到未曾听闻福音的地区,建立教会,然后从会众中指派其他人来担负治理这些教会的职责。到了第一世纪末,使徒职分已经彻底消失了。

4、罗马天主教的体制

这是主教制带出的逻辑结论。罗马天主教的体制假装自己不仅是使徒的继任者,而且是彼得的继任者,认为彼得在使徒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彼得的继任者是基督特别的代表。罗马教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绝对的君主制,受一位无误的教皇所统管,教皇有权裁定并制定教会的教义、敬拜和行政。在教皇之下,有较低的阶层和教团,他们被赋予特殊的恩典,他们的职责是治理教会,严格地向他们的上司和罗马教宗负责。在教会的治理上,民众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这种制度也与圣经相抵触:罗马体制是建立在一个基础上,即彼得有至高的权位;但圣经完全不承认这一点,而且显然承认民众在处理教会事务上有发言权。此外,罗马天主教宣称,从彼得的时代直到今日,有一个不曾间断的继任统绪,这显然与历史不符。无论从释经学还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教皇体制都是站不住脚的。

5、会众制(Congregational System,或译为公理制)

这种体制也被称为独立制(independency)。根据这种观点,每一个教会或全体会众都是完整的教会,独立于所有其他的教会之外。在这种教会中,治理权完全落在教会成员的手中,他们有权管理自己的事务。圣职人员仅仅是本地教会的工作人员,被指派作教导和执行教会中的事务,但是除了拥有作为教会成员的治理权之外,没有其他的治理权。如果认为不同教会的彼此相通是有利的(有时候会有这种情况),这种团契相通就会体现为教会会议,以及地区或省级的会议,这当然是考虑到这些教会的共同利益。但是这种联属的身体所采取的行动,被认为只是咨询式的和宣告式的,它们对任何特定的教会都不具有强制力。这种“民众治理”(popular government)的理论,使教会职事的职分完全取决于百姓的行动,这显然与我们从圣经上学到的不符。此外,这种认为每一个教会都独立于所有其他教会的理论,无法体现基督教会的合一,而且具有一种使教会解体的果效(disintegrating effect),为教会治理中的各种专制武断开启了一扇大门。地方教会的一切决定都无法上诉。

6、国家教会制(National-Church System)

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合议制(Collegial system),它取代了辖域制(Territorial system),是在德国——尤其是由普法夫(C. M. Pfaff,1686-1780)——发展出来的,之后被引进荷兰。这种制度是从一个假设出发的,即教会是一种志愿的联合组织,等同于国家。个别的教会或教会群体,仅仅是同一个国家教会的分支。教会的原始权力属于一个国家性的组织,这个组织有权管辖地方上的教会。这恰恰是长老制的反转,根据长老制,教会的原始权力属于由教会长老组成的合议会(consistory,或译“小会”)。辖域制认为国家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可以改革公共崇拜、判定关于教义和行为上的纠纷,并召开会议,而合议制仅将监管权当作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归给国家,而将所有其他的权利(也就是国家插手教会事务的权利),视为教会以默许的方式或借着正式的条约授予国家的权利。这个体制完全不理会地方教会的自主权(autonomy),忽视地方教会自治的原则,也忽视地方教会直接对基督负责的原则,这会引发形式主义,并透过一些形式上的、地理上的界线,捆绑一个表面上是属灵的教会。这种体制类似于伊拉斯特体制,自然最能符合今天的极权主义国家观念。

二、改革宗或长老会体制的基本原则

改革宗教会并不认为,他们的教会治理体制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是由神的话决定的,但是他们确实断言,其一切的基本原则都直接源自圣经。他们并未宣称,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具有神圣权柄(jus divinum),而是宣称这个体制大体上的基本原则具有神圣权柄,并且非常乐意承认,这个体制的许多细节都是根据权宜之计和人类的智慧决定的。从这点可以推论说,尽管教会的总体结构必须严格地维护,其中的一些细节可以透过适当的教会程序来改变,是基于慎重的缘故,例如教会的总体益处。以下是最基本的一些原则。

1、基督是教会之首,也是教会一切权柄的来源

罗马教会认为,维护教皇是教会之首这项教义是最为重要的。而改教家们主张并捍卫的立场,与罗马天主教的主张完全相反,改教家们认为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然而,他们没有彻底避免一个危险,即或多或少地认为国家的权柄高于教会。因此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随后必须打另外一场战争,也就是为耶稣基督的元首身份(Headship,或译为元首权)作战,抵挡国家那毫无根据的侵害。这场战事首先从苏格兰开始,之后扩展到荷兰。这场战事乃是对抗外在的权势,例如:教皇、国家或国王,因为他们都宣称自己是有形教会的元首;这个事实清楚地表明,参与这场战争的人,是特别致力于确立并维护基督是有形教会唯一合法的元首,因此基督也是教会至高的立法者和唯一的君王这个立场的人。很自然地,他们也承认,基督是无形教会“具有生机的”(organic,或译为有生命的)元首。他们意识到这两者是不可分离的,但是,既然教皇和国王都不能宣称自己是无形教会具有生机的元首,这点并不真的是争议的要点。华尔克(Walker)向苏格兰的教师们致敬说:“他们的意思是,基督才是教会真正的君王和教会的元首;教会是一个有形的组织,基督透过祂的律例、典章、神职人员、一切的能力来统治她;正如大卫或所罗门真正地、按照字面地统治旧约的圣约子民。” [2]

圣经教导我们,基督是万有的头/元首,祂是宇宙之主,不仅仅是因为祂是三位一体的第二位格,更是因着祂的中保职分(太28:18;弗1:20-22;腓2:10-11;启17:14,19:16)。然而,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意义上,基督是教会的头/元首,教会是祂的身体。基督和教会之间有一种生命的、具有生机的关联,基督以自己的生命充满教会,以属灵的方式掌管教会(约15:1-8;弗1:10、22-23,2:20-22,4:15,5:30;西1:18,2:19,3:11)。前千禧年主义者宣称,只有在这种意义上,基督才是教会的元首,因为他们否认我们改革宗列位先辈坚决主张的观点,那就是,基督是教会的君王,因此基督是在教会里所承认的唯一的至高权威。然而,圣经清楚地教导,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不单是因为基督与教会之间的生命关联,也因为基督是教会的立法者和君王。在具有生机和生命的意义上,基督主要是(尽管不单单是)无形教会的头——无形教会构成了基督属灵的身体。但基督也是有形教会的头,祂不仅是具有生机意义上的教会之首,更因为基督有权柄统治教会(太16:18-19,23:8、10;约13:13;林前12:5;弗1:20-23,4:4-5、11-12,5:23-24)。基督对有形教会的元首身份,是父神因着基督的受苦所赐予祂的治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基督的权柄体现在以下几点上:(a) 基督设立了新约教会(太16:18),因此,与我们这个时代许多人的观点不同,教会不仅仅是一种自愿的社群,以教会成员的同意为她唯一的保证。(b) 基督设立了教会必须施行的恩典媒介,也就是圣道和圣礼(太28:19-20;可16:15-16;路22:17-20;林前11:23-29)。在这些事务上,没有其他人有立法权。(c) 基督将教会章程和一切圣职人员赐予教会,为他们披上神圣的权威,好叫他们能够奉基督的名说话并行事(太10:1,16:19;约20:21-23;弗4:11-12)。(d) 当教会为敬拜而聚集,并透过圣职人员说话和行事时,基督就在教会当中。保证他们带着权威说话和行事的,正是身为君王的基督(太10:40;林后13:3)。

2、基督以祂君尊的圣言为媒介,执行自己的权柄

基督的统治并非在各个方面都与地上的君王类似。基督不是靠武力统治教会,而是在主观方面借着祂在教会中运行的灵,并在客观方面借着作为权柄标准的神的圣道来治理教会。所有信徒都应当无条件地顺服君王的话。由于基督是教会唯一的、至高主权的统治者,唯有祂的话才算是绝对意义上的律法。因此,教会中一切的专权都是走私货。没有任何的统治权可以独立于基督之外。罗马教皇应当受到谴责,因为他宣称自己是基督在地上的代理人,实际上却取代基督,用人的发明取代基督的圣言。教皇不仅将传统放在和圣经同等的地位上,并且宣称自己在传统和圣经上是无误的诠释者,宣称他在信仰和道德问题上是坐在宝座上(ex cathedra)说话的。圣经和传统也许是信仰间接的法则,但教会的教导却是信仰的直接法则,因为教皇的无误性确保了教会教导的无误。[3]教皇的话就是神的话。但是,尽管基督的确借着圣职人员在教会中执行自己的权柄,但这一点却不能被理解为基督将权柄转移给祂的仆人们。在每一个世代中,基督都亲自统治教会;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基督乃是把教会中的圣职人员当作自己的官能,圣职人员并没有绝对或独立的权力,只拥有派生的、服事教会的权力。

3、基督是君王,祂赐给教会权力

这里产生一个相当微妙的问题,那就是:教会权力最首要和真正的对象是谁?基督最先将这种权力赐给谁?罗马天主教和圣公会的回答是:特殊阶级的神职人员,有别于教会中的一般成员。一些杰出的长老会神学家也持这种观点,例如卢瑟福(Rutherford)和贝利(Baillie)。独立教派(Independents)的理论与这种观点恰好相反,他们认为教会的权力乃是授予教会全体,神职人员仅仅是作为整个身体上的一些官能。伟大的清教徒神学家欧文,采用了这种观点的修正版。近年来,一些改革宗神学家显然支持这种观点,尽管他们不接受独立教派的分离主义(separatism)。然而,还存在另一种观点,代表两种极端之间的中庸之道,这种观点似乎更值得受到偏爱。根据这种观点,基督将教会权力托付给整个教会,也就是既赐给了普通成员,也赐给了圣职人员;但是除此之外,圣职人员领受了的是更大程度的权力,以便执行他们在基督教会中相关的责任。他们同享基督赐予教会的原始权力,并且以圣职人员的身份领受直接来自基督的权柄和权力。他们不只是会众的代理人或特派员,而是会众的代表。老派的神学家们经常会说:“教会一切的权力,在主要的实践上(in actu primo),或在根本上,是在于教会本身;而在次要的实践上(in actu secundo),或者在权柄运用上,是在那些特别为此蒙召的人身上。”佛依狄(Voetius)、吉列士比(Gillespie)(在他论教会仪式的著作中)、班纳曼(Bannerman)、波蒂奥斯(Porteous)、巴文克和魏司坚,基本上都采用这种观点。

4、为了在教会中具体执行这个权力,基督为教会提供了代议机构(Representative Organs)

尽管基督将权力托付给整个教会,祂也为教会预备了代议机构,好叫这个权力可以按照正常的、具体的方式获得执行,这些代议机构是为维护教义、敬拜和纪律而被分别出来的。教会的圣职人员是会众借着投票选出来的代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从会众那里领受权柄,因为会众发出的呼召只不过是证实主亲自发出的内在呼召;他们的权柄乃是从主那里领受的,他们必须向主负责。他们被称为代表,仅仅是表明他们是由会众拣选的,以担当他们的职分,这并非暗示他们的权柄是从会众那里获得的。因此,他们不是仅仅用来实现会众愿望的代理人或工具,而是治理者,他们的责任是殷勤地理解并应用基督的律法。同时,他们有义务在重要的事务上寻求会众的认可或同意,承认在整个教会里授予的权力。

5、教会的权力主要存在于地方教会的治理机构(Governing Body)

改革宗或长老会的教会治理,其中一项基本原则是,教会的权力或权柄首先不是存在于任何教会的整体会众,而仅仅是在次要意义上来自教会的会众、也派生自会众,并且是由地方教会的治理机构所授予的;它原始的中枢是在地方教会的法庭的合议会或小会(session),并藉此转移给一些“大型议会”(major assemblies),例如:长老会系统的区会(classes)、总会(synods)或大会(general assemblies)。因此,改革宗体制尊重地方教会的自主权,尽管它始终认为,这种自主权会因为这个地方教会与同一宗派的其他教会的关联,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确保地方教会能够通过其圣职人员拥有最完整的权利来治理教会的内部事务。同时,改革宗体制也坚持主张,地方教会有权利和责任,必须与具有相同认信基础的类似教会联合,为着教义、司法和行政管理的缘故,形成一个更大的组织,并恰当地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更大的组织无疑为地方教会的自治权加上了一些限制,但是也促进了教会的增长和福祉,确保了教会所有成员的权利,更完满地表现出教会的合一。

三、教会中的圣职人员

在教会中可以区分出不同类型的圣职人员(officers,或译为教会职员)。一个非常笼统的区分是特殊的圣职人员和一般的圣职人员。

1、特殊的圣职人员

(1)使徒。严格来说,这个名称仅适用于耶稣所拣选的十二个门徒和保罗;但是,它也可以用来指某些具有使徒功能的人,他们协助保罗的工作,被赐予使徒的一些恩赐和恩典(徒14:4、14;林前9:5-6;林后8:23;加1:19)。使徒具有特殊的任务,也就是为历世历代的教会奠立根基。接下来所有世代的信徒,只能通过使徒的话与耶稣基督相交。因此,他们是早期教会的使徒,他们也是现今这个时代教会的使徒。使徒具有某些特殊的条件:(a) 他们直接从神或耶稣基督那里接受委任(可3:14;路6:13;加1:1)。(b) 他们是基督生命的见证人,尤其是为基督的复活作见证(约15:27;徒1:21-22;林前9:1)。(c) 他们意识到自己一切的教导都是源自圣灵的默示,无论是口头的教导还是书面的教导(徒15:28;林前2:13;帖前4:8;约一5:9-12)。 (d) 他们有能力行神迹,并且在若干场合中以神迹印证自己的信息(林后12:12;来2:4)。(e) 他们的工作蒙神丰盛的赐福,作为他们的劳苦得到神认可的记号(林前9:1-2;林后3:2-3;加2:8)。

(2)先知。新约圣经也谈到先知(徒11:28,13:1-2,15:32;林前12:10,13:2,14:3;弗2:20,3:5,4:11;提前1:18,4:14;启11:6)。显然,说话造就教会的恩赐在这些先知身上大大得到发展,他们有时候也被用来作为揭开奥秘并预言未来事件的工具。这种恩赐的第一部分在基督教会中是永存的,改革宗教会清楚地承认这个恩赐(先知讲道prophesyings),但是这个恩赐的最后部分具有一种灵恩的(charismatic)、暂时性的特性。他们与一般的牧师不同,因为他们是在特殊的灵感(special inspiration)之下说话。

(3)传福音的。除了使徒和先知,圣经也提到“传福音的”(徒21:8;弗4:11;提后4:5)。腓利、马可、提摩太和提多都属于这一类。我们对这些传福音的人了解不多。他们伴随并协助使徒,有时被差派出去执行特殊的使命。他们的工作是讲道和施洗,但是也按立长老(多1:5;提前5:22),执行教会纪律(多3:10)。他们的权柄似乎比一般的牧师更广,有时候甚至高于一般的牧师。

2、一般的圣职人员

(1)长老。在教会的一般圣职人员中,πρεσβύτεροι(presbyteroi,长老)或ἐπίσκοποι(episkopoi,监督)是最为重要的。前者简单的意思就是“年长的”(elders),也就是长者,后者的意思是“监督”(overseers)。πρεσβύτεροι(presbyteroi,长老)一词在圣经中用来指老人,指称某一等级的圣职人员,与在犹太会堂行使职责的人类似。作为对职分的特指,这个名称逐渐消失,甚至被ἐπίσκοποι(episkopoi,监督)一词所取代。这两个词经常交换使用(徒20:17、28;提前3:1,4:14,5:17、19;多1:5、7;彼前5:1-2)。πρεσβύτεροι(presbyteroi,长老)最先是在使徒行传11:30提到的,但是,当保罗和巴拿巴去耶路撒冷的时候,这个职分显然已经广为人知了,它的存在甚至先于执事职分的设立。最后,在使徒行传第五章的οἱ νεώτεροι(hoi neōteroi,少年人)一词,似乎表明这些职分与πρεσβύτεροι(presbyteroi,长老)的不同。使徒行传经常提到这些词(14:23,15:6、22,16:4,20:17、28,21:18)。有可能长老或监督的职分最先是在犹太人的教会中设立的(雅5:14;来13:7、17),不久以后,外邦人的教会中也开始设立这两个职分。另外几个名称也被用来称呼这些圣职人员,即:προϊστάμενοι(proïstamenoi,“治理的”,罗12:8;帖前5:12);κυβερνήσεις(kybernēseis,“治理事的”,林前12:28);ἡγούμενοι(hēgoumenoi,“引导的”,来13:7、17、24);和ποιμένες(poimenes,“牧师”,弗4:11)。这些圣职人员显然要照管主托付给他们照顾的羊群。他们必须供应、管理、保护羊群,有如神的家本身。

(2)教师。长老原来显然不是教师。起初并不需要专门的教师,因为那时有使徒、先知、传福音的。然而,διδασκαλία(didaskalia,教导/教训)逐渐与监督的职分有越来越密切的关联;但是即使是在那个时候,教师也并未立即构成专门的圣职人员。保罗在以弗所书4:11的陈述,即升上高天的基督赐下“牧师和教师”,是当作同一个类别提到的,清楚地表明这两者并非构成两类不同等级的圣职人员,而是具有两种相关功用的同一类圣职人员。提摩太前书5:17提到“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长老,而根据希伯来书13:7,ἡγούμενοι(hēgoumenoi ,“引导的”)一词也是指教师。此外,保罗在提摩太后书2:2督促提摩太,必须把这职分指派给忠心能教导别人的人。随着时间过去,有两种情况造成必须区分只受托治理教会的长老或监督,以及那些同时蒙召作教导的人:(a) 使徒过世后,异端兴起且日益加增,那些蒙召教导之人的职责就越发艰巨,且需要受特别的装备(提后2:2;多1:9)。(b) 由于做工的得工价是应当的(那些从事话语职事的人——这是一种要求他们投注所有时间的全面性的任务——从其他工作中被释放出来,好叫他们能够更加专心地致力于教导的工作)。在写给小亚细亚的七间教会的书信中,被称为ἄγγελοι(angeloi,“使者”)的,很可能是指那些教会中的教师或传道人(启2:1、8、12、18,3:1、7、14)。现今在改革宗的圈子里,传道人与长老一同治理教会,但是除此之外,也要传讲圣道和施行圣礼。为了治理教会,传道人和长老一起制定必要的规章。

(3)执事。除了πρεσβύτεροι(presbyteroi,长老),新约圣经也提到διάκονοι(diakonoi,“执事”,腓1:1;提前3:8、10、12)。根据流行的观点,使徒行传6:1-6含有设立执事职分的相关记录。然而,一些现代学者质疑这一点,他们认为,使徒行传第六章提到的执事职分,要么是一种一般的职分,结合了长老和执事的功用;要么仅仅是一种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设立的职分。他们让我们注意到,这七个被选出来的人当中有几位——例如腓利和司提反——显然从事教导的工作;而在安提阿教会为耶路撒冷的穷人所募集的款项,乃是被交付到长老手中。使徒行传11:30完全没有提到执事,如果执事是以一种独立的职分存在,他们自然会是接收款项的人。然而,使徒行传第六章确实可能是指执事职分的设立,因为:(a) 在使徒行传第六章所叙述的事件之前,διάκονοι(diakonoi)这个名称总是用来指一般意义上的仆人,之后随着时日的推移,开始被人用来指那些从事怜悯和慈善工作的人,并且逐渐专门用于这个意思。唯一可以被指定为这个用法的理由,就见于使徒行传第六章。(b) 那里提到的七个人,他们被赋予的职责是恰当地分配因信徒之爱(ἀγάπη[agapē])所带来的馈送,圣经经常在其他地方使用διακονία(diakonia)一词更具体地描述这种职事(徒11:29;罗12:7;林后8:4,9:1、12、13;启2:19)。(c) 如同使徒行传第六章提到的,对这种职分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在这方面,与提摩太前书3:8-10、12提到的要求相符。(d) 一些反对者认为,执事的职分是到后期才发展的,大概是在监督的职分出现的时候;但我们很难认同这种有趣的观点。

3、圣职人员的蒙召和就职仪式

我们应当区分特殊圣职人员(例如使徒)的呼召和一般圣职人员的呼召。前者以一种不寻常方式、从神那里直接领受呼召,后者则通过一般的方式、透过教会间接蒙召。我们更关注一般圣职人员的蒙召。

(1)一般圣职人员的蒙召。这是双重的呼召:

1)内在呼召。有时候人们会以为,教会职分的内在呼召主要是在于神赐下的一些超自然的迹象(即某种的特殊启示),表明某人蒙召了。但这是不正确的。相反,内在呼召主要是在于神所赐下的一些相当寻常的、护理式的迹象,尤其包括三件事:(a) 意识到被催逼从事神国度中的某种特殊工作,这是因为爱神和神的事业。(b) 确信自己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在理智层面和属灵层面上,能够胜任自己所寻求的这个职分。(c) 经历到神清楚地为实现这个目标铺路。

2) 外在呼召。这种呼召乃是通过教会的媒介临到人的。这个呼召不是教皇发出的(罗马天主教),也不是主教或主教团发出的(圣公会),而是由地方教会发出的。教会中的圣职人员和一般的会众都可以参与这种呼召。教会圣职人员在这个呼召的过程中具有主导地位,但不完全排除会众,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来看是很明显的:使徒行传1:15-26,6:2-6,14:23。根据使徒行传1:15-26,会众甚至参与在拣选使徒的过程中。在使徒时代,似乎是教会圣职人员引导会众的选择,要他们注意职分所需的必要条件,但教会圣职人员允许会众参与选择的过程(徒1:15-26,6:1-6;提前3:2-13)。当然,在马提亚的例子里,神亲自作出最终的选择。

(2)职员(officers)的就职仪式。与此相关的主要有两种仪式:

1) 按立。这个仪式预先假设就任职分的候选人已经蒙召,并通过了考验。这是长老议会(classis)或长老团(prebytery)的一个行动(提前4:14)。贺治博士说:“按立仪式是教会判断的庄重表达,由那些被指派的人宣布教会的判断——这位候选人乃是真正蒙神呼召,参与这个职事——藉此向会众证实神的呼召。”一般情况下,这种认证是执行教牧职分的必要条件。它可以简单地称为:公开承认和证实候选人蒙召担任某种职分。

2) 按手。按立仪式伴随着按手。在使徒时代,这两件事情显然是同时发生的(徒6:6,13:3;提前4:14,5:22)。在早期教会时代,按手显然暗示两件事情:它象征一个人被分别出来从事某种职分,以及某种特殊的属灵恩赐被授予他。罗马教会如今仍然认为按手包含这两种要素,它实际上赋予接受者某种属灵的恩典,并因此赋予它圣礼的意义。然而,更正教主张,按手仅仅是一种象征,表明一个人被分别出来,在教会中从事教牧职分。尽管他们认为按手是一种合乎圣经的礼仪,对某人施行按手礼是完全恰当的,但他们并不认为它是绝对必须的。长老教会将它当作一种选项。

四、教会议会(The Ecclesiastical Assemblies)

1、改革宗体制中的治理机构(教会法庭Church Courts)

改革宗教会的治理是一种教会议会体制,但其特征究竟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乃是根据这些议会是从哪个观点来考虑的。这些议会(assemblies)包括教会的合议会(或称小会)、长老议会或长老团(编按:或称中会、区会)、大会、和总会。合议会是由地方教会的传道人(或传道人们)和长老们组成的。长老议会是由某一个地区之内的每一个地方教会中的一位牧师和一位长老组成。然而,在长老教会中,这点稍微有些不同。在长老教会中,长老团是由其统辖范围内所有的传道人和从每一个地方教会中挑选出来的一位长老组成。大会包括从每一个长老议会或长老团选出来的等量的传道人和长老,最后,总会(在长老会的案例中)是由从每一个长老团选出来的同等数目的传道人和长老的代表所组成,而不是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从每一个特定的大会选取。

2、地方教会的代议政体和它的相对自主权

(1)地方教会的代议政体(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改革宗教会一方面与那些将教会治理权完全交给一个主教或主理长老的教会不同,另一方面,也与那些将教会治理权完全交给一般会众的教会不同。他们不相信任何独裁的统治,无论他是长老、牧师,或者是主教;他们也不相信会众治理。他们挑选治理的长老作为会众的代表,和传道人(们)一同形成地方议会(council)或合议会,以便治理地方教会。当使徒在他们所建立的不同教会中设立长老时,他们很可能是受犹太会堂中令人尊敬的传统所引导,而不是根据任何直接的命令。耶路撒冷教会有长老(徒11:30)。保罗和巴拿巴在第一次宣教旅程所建立的各教会中设立长老(徒14:23)。以弗所教会(徒20:17)和腓立比教会(腓1:1)中显然都有长老在发挥作用。教牧书信反复提到长老(提前3:1-2;多1:5、7)。值得注意的是,经文总是以复数形式提到他们(林前12:28;提前5:17;来13:7、17、24;彼前5:1)。长老是会众选出来的、特别有资格治理教会的人。圣经明显是要表明,会众在挑选长老的事情上可以发表意见,尽管在犹太会堂中的情况并不是如此(徒1:21-26,6:1-6,14:23)。然而,在最后一处经文中,χειροτονέω(cheirotoneō)一词可能已经丧失其原始含义,即借着伸手来任命,而是可能简单地指任命。与此同时,非常明显地,主亲自将这些治理者放在百姓之上,并为他们披上必要的权威(太16:19;约20:22-23;徒1:24、26,20:28;林前12:28;弗4:11-12;来13:17)。会众的挑选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确认,印证主亲自发出的内在呼召。此外,尽管长老是会众的代表,长老的权威并非源自会众,而是源自教会的主。他们奉君王的名治理神的家,并且仅仅向祂负责。

(2)地方教会相对的自主权。改革宗教会的治理制度认可地方教会的自主权。这意味着:

1) 每一个地方教会都是一个完整的基督教会,完整配备着治理教会所需要的一切。从外头强加给教会任何的行政统治,都是绝对没有必要的。不但如此,这种外在的施加与教会的本质也绝对是互相冲突的。

2) 尽管与临近的教会可以拥有一种恰当的隶属或统一的关系,但是并没有破坏地方教会自主权的任何联合。因此,最好不要将长老议会或大会说成是更高的议会,而应当将它们描述为大型的、或更大范围的议会。它们并非代表一个更高的权力,而是代表与合议会拥有的权力相同的权力,尽管行使这权力的尺度更大。麦基尔(McGill)说它们只不过是更高的、更远的法庭。

3) 这些大型议会的权威和特权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各小会或各合议会的权利限制。它们无权凌驾在地方教会和地方教会的成员之上,不顾合议会在教会章程上的权力;它们不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干涉地方教会的内部事务。当不同的教会紧密联系,就需要以一种教会法规(Church Order)或治理制度(Form of Government)来规范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规定了这些大型议会的权利和义务,但也确保了地方教会的权利。一个长老议会(或长老团)或大会可以简单地随己意将一些要求强加在特定的地方教会身上,这本质上是罗马天主教的观念。

4) 地方教会的自主权会受到与它有紧密联系的不同教会之间的关系所限制,以便维护联属教会的共同利益。教会法规是每一个地方教会,通过其合议会的代表庄严签署的某种章程。一方面,这会保护地方教会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联属教会的集体权利和利益。任何一个教会都无权忽视彼此同意、出于共同利益的事务。地方教会有时候甚至会被要求放弃自身的权利,以维护整体教会更大的利益。

3、一些大型议会(The Major Assemblies)

(1)大型议会的圣经根据。同一个地区的众地方教会必须形成一种具有生机的联盟,在圣经中并没有明确的命令。圣经也没有为我们提供这种联合的例子。事实上,圣经将各地方教会描述为个别的实体,没有任何外在联合的纽带。与此同时,圣经所描述的教会的本质特性,似乎又要求有这样的联合。教会被描述为一个属灵的有机体,她所有的组成部分都活泼有力地彼此关联。她是耶稣基督属灵的身体,基督是教会尊贵的元首。这种内在的联合应当以某种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而且在这个不完美的、罪恶的世界中,甚至应当尽可能将这种合一体现在相应的外在组织中,这是最自然不过的了。圣经不仅将教会说成一种属灵的身体,也将教会说成一种有形的身体,是圣灵的殿,是祭司,是圣洁的国度。这些语词,每一个都表明教会有形的联合。公理会或独立制的人,以及无宗派主义者,都忽视了这一重要的事实。目前在有形教会里存在的分歧,不应当使我们忽视一个事实,即圣经中某些经文似乎相当清楚地表明,不仅无形教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形教会也应是一个统一的整体。Ἐκκλησία(ekklēsia)这个词的单数,用于比纯粹的地方教会更广意义的有形教会(根据目前公认的版本的徒9:31;林前12:28,也可能包括林前10:32)。在哥林多前书12:12-50 节和以弗所书4:4-16 节对教会的描述中,使徒想到的也是教会有形的合一。此外,我们有理由认为,耶路撒冷教会和安提阿教会是由若干独立的群体组成的,这些群体共同形成了某种的合一体。最后,使徒行传十五章让我们认识到耶路撒冷会议的例子。这次会议是由使徒和长老组成的,因此无法成为当代意义上的长老议会或大会的恰当范例或模式。同时,这是一个大型议会的案例,也是一个以权威说话,而不单单以顾问地位说话的大型议会的案例。

(2)大型议会的代议特性。理论上可以说,大型议会是由这些议会辖区内的所有地方教会的所有代表组成的;但是,由于教会代表的数目过于庞大,这种议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笨拙而效率低下的。为了将代表的数目降低到合适的比例,选派代表的原则也贯彻到这些大型议会里。不单是地方教会差派代表参加大会,长老议会或长老团也差派代表去参加大会。这种逐步的缩减对一个完美紧凑的体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会众的直接代表构成合议会或小会,他们自己也选派代表出席长老议会或长老团;然后这些人也选派代表出席大会或总会。议会的范围越大,它与一般会众的距离就越远;然而,它们都不会过于遥远,以至于无法表达教会的合一性,无法维护良好的秩序,无法保持其工作的总体效能。

(3)落在这些议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我们应当时常谨记这些议会所具有的教会特征。正因为它们是教会的议会,因此纯粹的科学、社会、工业和政治事务等并不在它们的管辖范围之内。只有教会事务属于它们的管辖范围,例如;有关教义或道德、教会行政和纪律的事务,以及任何关乎维护耶稣基督教会的合一性和良好秩序的事务。更具体来说,它们是处理(a) 本质上属于小议会(编按:即堂会)的管辖范围,但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在那里得到解决的事务。(b)本质上属于大型议会管辖范围的事务,因为这些事务与一般教会有关,例如那些触及信仰告白、教会法规或教会敬拜礼仪的事务。

(4)这些议会的权力和权柄。大型议会并非代表一种比授予合议会或小会的权力更高的权力。改革宗教会不承认任何比存在于合议会里的权力更高的教会权力。与此同时,它们的权柄在程度上比堂会的权柄更大,在范围上比合议会的权柄更广。大型议会所代表的教会权力,在程度上大过堂会所代表的权力,正如十二个使徒所代表的权力,在程度上比单个使徒所代表的权力更大。十个教会必定比一个教会有更大的权柄;这是一种权力的累积。此外,这些大型议会的权柄不是仅只应用在个别的教会,而是会扩展到所有的联属教会。因此,一个大型议会所作的决定会带着巨大的分量,不能随意搁置在一边。有些人断言,这些决定只具有咨询的特征,因此没有必要执行;这种断言是独立制的酵的一种表现。相反,这些决定是有权柄的,除非在一些案例中,清楚地声明这些决定仅仅是提供建议。这些决定对众教会具有约束力,因为它们是对律法——教会的君王基督的律法——的正确解释和应用。唯有当这些决定明显违背神的话时,它们才不再对教会具有约束力。

注:本文转载于教会杂志《教会的治理》。

[1] 本文摘录自伯克富《系统神学》第五部分第三章。伯克富,《系统神学》,随真译(预计2019年春季出版),承蒙美国麦种传道会授权转载,特此致谢。本刊在围绕“教会论与教会建造”这一主题组稿过程中,得到了大牛弟兄的荐稿帮助。大牛弟兄对本文的荐语切中肯綮,值得分享,故一并刊登。 伯克富为改革宗长老会神学家,本刊转载此文,并非认同在教会治理中,只有长老会原则合乎圣经。正如作者在文中坦陈:“改革宗教会并未宣称,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具有神圣权柄,并且非常乐意承认,这个体制的许多细节都是根据权宜之计和人类的智慧决定的。”分享本文的原因是有鉴于,改革宗长老会在思考教会治理体制时,努力使“其一切的基本原则都直接源自圣经”。这是容易被忽视的,也是值得反思与学习的。——编者注

[2] Scottish Theology and Theologians,130.

[3] 参Wilmers, Handbook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New York, 19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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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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